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鸿兴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经营部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经营部公告送达(2016)粤0103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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