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鲍某原是安徽某国有旅行社票务中心经理,为帮助姐姐借钱还债,鲍某私自挪用公司26万余元。因涉嫌挪用罪,鲍某站在被告席上。庭审中,鲍某表示挪用一事在单位是“普遍情况”,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3年3月初,鲍某的姐姐找其借钱归还欠款,因鲍某自己没钱,便利用到澳门出差的机会,于2013年3月2日、3日从单位的一张公务卡中多次刷卡取现共计38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的10万余元被用于公务消费,余下的26.4万人民币借给其姐姐使用。
2013年5日、7日,为了填补之前挪用的26.4万元资金缺口,鲍某便以支付航空公司机票定金为由,两次从安徽某旅行社财务处借款共计32.4万元,后将借款中26.4万元转款到单位公务卡上,以归还之前挪用的26.4万元,余下6万元用于公务支出。
2014年3月份,安徽某旅行社在进行内部财务清理时发现鲍某借款未还之事,便找到鲍某调查了解,鲍某主动向单位组织交代其挪用一事,2014年3月至5月期间,鲍某陆续归还了其挪用的全部款项。
2014年5月2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鲍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29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1月28日上午,庐阳区开庭审理了鲍某挪用案。庭审中,鲍某对公诉机关指认的供认不讳。他表示,由于其没有过多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不够严谨,而单位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存在”,是“普遍情况”,他并没有意识到已经法律底线,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26.4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合议庭判处鲍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未当庭宣判。(鲁岩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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