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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类别:数码电器 日期:2018-7-12 22:43:43 人气: 来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苏宁”)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兴近日收到高级民事[(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

  本案原告:苏宁电器[微博]有限公司;被告一: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被告二:张建化;被告三: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2011年5月9日,原告苏宁与被告一时代广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时代广场公司开发的房屋(简称“标的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苏宁交接。被告二张建化出具函。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苏宁名下,苏宁已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三中兴于2008年1月1日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将标的房屋及该物业所在地下一层出租给中兴,租期为十年。

  故原告提起诉讼(详见2014年3月29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07)。

  (一)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已付购房总价款(28,500万元)的日万分之二,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计取;

  案件受理费563,325元,由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000元,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5,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此项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

  本文由 790游戏(www.790.kim)整理发布

关键词:沈阳苏宁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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