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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新影联 索电影卡余额

类别:旅行票务 日期:2018-4-16 23:32:08 人气: 来源:

  消费者杨女士手中有一张1年期的新影联电影卡,在卡即将到期时,她请朋友帮助消费,却被一家电影院以不能连续购票为由。在该卡到期后,卡内尚有余额。杨女士遂将卡的发行方——新影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卡内余额。目前东城法院已收下杨女士的相关材料。

  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律师明确表示,目前在消费和娱乐领域的不记名预付费卡很多,有效期大多较短,商家发卡时会“过期作废”。这其实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而且是违法的。

  耿军律师说,由于个体比较麻烦,很多消费者都忍气吞声。为此律师强烈呼吁,应立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减少个体诉讼成本,更有效地消费者权益。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了原告杨女士。杨女士告诉记者,她手里的电影储值卡是新影联公司发行的,有效期为一年,今年1月31日到期。

  1月28日,在距离有效期还剩3天时,杨女士持卡在北三环安贞附近的UME华星国际影城消费,售票员告诉她,这张卡已经在当天消费过两次了,不再卖票给她。

  杨女士很不解,她说,当天确实有朋友拿着她的卡在这里买票,难道还不能重复消费了?她再次与售票人员沟通,却仍然遭到。

  杨女士对记者称,她去看电影的1月28日是大年初六,是最后一个休息日,这以后因为上班她再也抽不出时间去电影院了,直到电影卡过期她也没来得及消费完,卡内尚有144元余额。

  杨女士认为,影城其购票却未向她的法律依据及,正是由于被告新影联票务电影储值卡使用的不完善,提供了“霸王条款”,才使她在使用此卡过程中,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的陈加奎律师对记者说,目前在消费和娱乐领域的预付费卡很多,基本上都是不记名卡。

  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商场购物卡、超市购物卡、健身卡、美容卡等,这些卡的有效期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

  商家发卡时会向消费者“过期作废”。消费者一般都会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旦过期没有消费完,也会自认倒霉放弃余额。

  记者在新影联电影卡背面的“使用说明”上看到有这样的:此卡严禁倒卖、转让,不兑换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退还。“说明”还,持卡人须在有效期前使用,过期作废,破损无效。

  记者昨天采访了新影联公司,听完记者说明情况后,一位姓郭(音)的女士对记者说,这件事他们已经知道了,但当发是在华星电影院,他们并不清楚,这件事和他们没有关系。

  这位郭姓女士还对记者说,杨女士的电影卡是在2011年5月23日以前买的,他们已咨询过“315”和工商管理部门,因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是在2011年5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而杨女士买卡是在“意见”颁布实施之前,应不受“意见”。所以,新影联公司并没有相关责任。

  她告诉记者,2011年5月23日以后售出的新影联电影卡都是按“意见”的,有效期都是3年。现在只要客户的卡到期卡内还有余额,就不会作废,都会给其作延期。

  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律师告诉记者,不记名卡设一年或者半年的有效期而且“过期作废”的条款,是明显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合同法》中明确,“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耿军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相关,预付费卡中没有消费完的部分,不管何时,其价值永远都属于消费者,商家以过期为由予以。商家在预付卡说明中“过期作废”应属无效。

  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由此可见,不记名消费卡的有效期应不少于3年,即使超过有效期,也不能令其作废,商家应给消费者激活此卡或是换卡、退费等。

  耿军律师认为,杨女士的卡虽然是在七部委下发意见前购买的,但根据合同法,只要其没有消费,就有权索回卡内余额。

  有些消费者担心诉讼花费会比较大。其实,此类纠纷只要能提供充分的事据,且不聘请律师,诉讼费并不高;也有消费者认为,卡内所剩金额并不多,打官司费时费力,就不去。商家往往会大批量发行预付费卡,如果每个消费者都不去,等于将卡内的金额主动给商家,商家将会获得很高的收益。

  耿军律师说,今年将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目前法律界呼声最大的是:应立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

  我国目前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侵害登记转移和支持诉讼制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成本往往较高。如果赋予消费者协会集体公益诉讼的,就可节省大量社会诉讼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一条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

  还应借鉴国外经验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当时判决生效,而不采用现有民事诉讼繁杂的程序,因为消费者是承担不起的。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___卡(顺序号___________)内余额_____元,或提供激活、换卡服务。

  ______(原告)持有被行的____卡一张,有效期为__年。现在该卡已经到期,卡内尚有未消费余额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持卡到被告的合作商户_______消费,告知无法消费。

  原告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被行的__卡违反了上述,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无效。故起诉至法院。

  陈加奎律师称,消费者如果遇到卡内余额过期作废的情况,首先可以要求商家退费、换卡或者激活。如遭,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很简单,诉讼费也不高,而且在胜诉后由对方来支付。

  3、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不超过1万元的收取50元,简易程序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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